Title:东盟商品享受协定关税条件
Posted by: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
Time: 2013年03月01日
海关律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署令199号文)第十二条的规定,原产于东盟成员国的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不论在运输是否经过转换运输工具或者作临时储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视为“直接运输”:
(一)该货物经过这些国家或者地区仅是由于地理原因或者运输需要;
(二)未进入这些国家或者地区进行贸易或者消费;
(三)该货物经过这些国家或者地区时,未做除装卸或者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
同时,根据署令199号文第十三条规定,货物在首次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明适用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定税率,并同时提交下列单证:
(一)由东盟成员国签证机构签发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有效流动证明正本;
(二)货物的商业发票正本、装箱单及其相关运输单证。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境内的,应当提交在出口国境内签发的联运提单、货物的商业发票正本以及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证明货物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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