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进口货物原产地的区分标准
Posted by: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
Time: 2013年01月25日
海关律师网,现在对进口的货物检查有很大的改变,其中对于货物原产地的区分也是有一定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的第三条规定,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又,第六条规定,该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具体标准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
出口货物的原产地应根据其相对应的具体认定标准确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或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所属的地方机构或地方分会根据申请和货物实际情况认定并签发原产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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