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海关律师:能否以拖欠过往运费为由扣留运输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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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 2022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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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0)沪02民终3833号
案情简介
A公司、B公司均为从事货运代理的企业,长期存在货运代理委托关系,费用结算为月结模式,但未签订书面货运代理协议。2019年6月20日,A公司委托B公司代理C公司一批空运货物进口清关及送货等业务。该批货物于2019年6月21日到达浦东国际机场,A公司6月24日支付运费,C公司于6月26日支付报关税金,货物清关完毕。此后,B公司以A公司未结清2019年6月之前的费用为由,未继续代理A公司操作放货等事宜,致使A公司及C公司未能提取货物。
2019年7月4日,A公司员工与B公司法定代表人电话交涉要求放货,未果。同日,A公司与C公司签订《赔款协议》载明,“A公司受C公司委托,承运空运货物。已清关完毕,原计划应由于乙方合作的B公司无故扣押此票货物的提货单,导致此票货物到现在一直滞留浦东机场海关监管仓库,不能按照原计划送货。由于C公司销售货物的时效性限制,导致C公司因此受到上游企业索赔。现经过双方协商,A公司承担此票货物货值,报关税金及全部运费费用”。2019年7月9日,A公司向C公司转账18,646.19元,用途备注为“货物赔款”。
A公司于2019年9月已付清2019年6月前所欠的运费。
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承担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一审和二审均支持了A公司的诉请。
争议焦点
代理人能否以拖欠过往运费为由扣留运输货物?
律师评析
A公司、B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长期存在事实上的货运代理委托关系。B公司接受A公司委托后,又以A公司拖欠过往运费为由扣留涉案货物,致使C公司对其上游客户违约及A公司向C公司作出损失赔偿,归结于B公司的扣留货物行为。因此,就需要判断B公司针对此次扣留货物的行为是否合理?在货运运输代理关系中,例如在某笔运费未支付的情况下,承运人有权扣留相对应的货物给收货人施加压力进行费用的结清收取。在这种特定的情况下也存在着一个限定条件即针对某一笔货物运输的运费,扣留的也是该票货物。
但是B公司扣留A公司的货物与上述情况则不同。法院则认为:涉货运代理业务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B公司已接受A公司委托且已履行案涉货物相关报关等手续,双方委托关系成立。根据双方费用月结的惯例,B公司应先履行受托事务再行结算,A公司虽有拖欠运费事由,但并无经营状况恶化或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等情形,拖欠运费等完全可以通过合理的催讨甚或诉讼方式主张,其并无中止履行的法律依据,B公司更不应采取扣留提货单的极端方式致使多方连锁违约产生损失,B公司行为已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受托人义务,对损失的产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本案一审、二审对于B公司针对以往运费进行货物的扣留行为进行了负面评价,如果采取扣留货物导致多方连锁违约行为发生需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在进行业务往来中,为争取相应的权利而采取的扣留行为需要谨慎,争议处理可以采取保留的方式后续通过法律进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