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 海关律师网:货代能否通过控制提单来追回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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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 2022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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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18)浙72民初37号
(2018)浙民终807号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A公司与指定货代W公司联系,办理出口货物相关海运手续。随后指定货代W公司发送托书给B公司,载明托运人为被告A公司。
B公司在办理该批货物出运时,再行委托C公司办理货物实际出运,并支付了海运费1950美元,港杂费用2630元。
5月11日,实际承运人D公司签发正本提单,提单载明:托运人为A公司,货物为1个40英尺冷冻集装箱,装运2200箱冷冻大豆豆荚,启运港为中国宁波,目的港为以色列海法,海运费预付。
此后,B公司与A公司联系,发送账单,显示海运费2000美元及代理费人民币2930元。
A公司表示要求在支付2630元港杂费后领取提单。但因B公司坚持A公司一并支付海运费的要求未能实现,提单B公司未交付与A公司。
现B公司诉请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海运费2000美元及代理费人民币2930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驳回了B公司的诉请。
B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焦点问题
货代能否因为未付费而扣留提单?扣留提单后导致无单放货后,货代是否有权要求费用?
律师分析
本案的各当事人法律关系。
1、A公司委托货代W公司出运,W公司又委托了B公司实际操作出运事宜,同时披露了A公司的托运人身份。因此,B公司与A公司成立的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
B公司在办理业务中,将出运事宜委托给C公司实际操作,C公司订舱后实际承运人D公司签发的提单载明托运人为A公司。因此,C公司与A公司实际成立海上货运代理关系。D公司与A公司成立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
2、本案中,存在着一个情节就是B公司没有将提单交付给A公司,导致A公司对货物丧失控制。那么B公司能否向A公司主张货代费用呢?
《最高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约定货运代理企业交付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取得的单证以委托人交付相关费用为条件,货运代理企业以委托人未支付相关费用为由拒绝交付单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货运代理企业以委托人未支付相关费用为由拒绝交付单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除外。
货运代理企业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订舱、出运等货运代理业务,委托人支付相关费用和货运代理企业处理受托事务并向委托人转交处理该事务取得的财产分别是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构成对待给付。在委托人拒绝支付费用的情况下,货运代理企业可以拒绝交付相应单证。但是,由于运输单证往往涉及国际贸易的结算,赋予货运代理企业拒绝交付提单等运输单证的权利将直接影响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而货运代理企业扣留核销单、报关单等基本上可以保护其合法权益。当然,货运代理企业可以通过签订货运代理合同等方式约定委托人未支付费用时其有权拒绝交付提单等单证。
交付提单是海上货运代理合同B公司的主给付义务。本案中A、B公司的货代合同没有约定交付提单以支付费用为条件。货代B公司以指定货代W公司及A公司未支付相关费用为由,拒绝向A公司交付提单,其行为违反了货代合同中应承担的基本义务。因B公司拒不交付提单,导致A公司丧失对货物的控制权,双方订立的货代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因此,B公司应当在交付提单后再行主张海运费和货运代理费。
综上,法院不予支持B公司要求A公司承担费用的诉请诉请。
从法院判决和法律规定来看,对货代企业来说扣留提单是追回运费和代理费的常见选择。但是此种选择需要把握好前提,需要在货运代理合同付费交提单进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