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海关处罚律师:海上货物运输中货损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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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 2022年02月22日
海关处罚律师:汇业海商律师提示
案号:(2020)沪民终352号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7日,A公司向B公司购买护面纸,约定价格和送货地点。B公司向A公司开具发票。
B公司将货物的运输事宜交予C公司办理。C公司接受委托后,将涉案货物交由D公司运输。沿海内贸货物运输委托书上载明:托运人C公司,收货人A公司。D公司出具了集装箱货物运单,运单上载明货物装于三个箱号分别为1XXX,2XXX,3XXX的集装箱内。
10月13日,A公司向B公司出具联络函称,因B公司送给A公司的三个集装箱货物严重破损,不可使用,因此B公司拒收箱内全部货物。
12月13日,B公司出具说明称,其委托C公司代理涉案货物的海运事宜,货到目的港后严重破损遭到拒收,造成B公司损失,B公司已将该损失从应付给C公司的代理费中予以扣除。
D公司确认,涉案货物确系发生了损坏,其保险公司也已就货损情况进行评估,但其无法提供保险公司相关的评估材料。
C公司诉请D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支持了C公司的诉请,要求D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1. C公司对涉案货损是否具有诉权;
2. D公司在涉案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应否向C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关于C公司对涉案货损是否具有诉权问题。
涉案货物运输委托书上记载的托运人为C公司,涉案货物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亦是C公司,故涉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C公司是托运人,D公司是承运人。D公司主张托运的三个集装箱货物在运输途中严重受损,C公司可以诉请承运人D公司承担运输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
2、关于D公司在涉案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应否向C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C公司主张其将货物交由D公司承运,D公司有义务将货物完好交付收货人,但收货人未收到涉案货物,D公司应向C公司承担货物灭失的赔偿责任。D公司作为涉案货物的承运人,有义务将货物妥善完好地交付收货人。现D公司承认货物确系发生损坏,但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收货人已实际签收了涉案货物,D公司已构成违约,应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关于赔偿额。B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确认因收货人拒收货物,故而将涉案货款从应向C公司支付的代理费中予以扣除,因此C公司的损失存在。在D公司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收货人已实际签收了涉案货物的情况下,应按全损金额向C公司进行赔偿。
4、关于律师费。法院认为C公司提供的律师费发票及付款凭证无法显示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不能证明确系为涉案诉讼所支出,且C公司亦未提供相应的律师委托合同予以佐证,故不予支持。
5、关于利息损失。C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系因D公司迟延赔付产生的孳息损失,D公司应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