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海关律师解释出境维修若干要求
Posted by:汇业海关律师
Time: 2015年09月01日
汇业海关律师指出,如进口货物在保修期发生质量问题,如何出境维修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境修理货物的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出境修理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
其次,根据该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境修理货物复运进境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原出口报关单和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维修发票等单证。海关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复运进境之日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进口税款。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将出境修理货物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期复运进境。”
第三,根据该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出境修理货物超过海关允许期限复运进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征收进口税款。”“海关规定期限”和“海关允许期限”,由海关根据进出境修理货物、出境加工货物的有关合同规定以及具体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最后,企业根据上述规定备齐相关单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海关或进出境地海关办理相关通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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