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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网购物品通关入境规定

Posted by: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Time: 2013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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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相关人士咨询海事律师关于网购物品通关入境的相关规定,专家给出如下答复!

海关总署2010年43号公告规定,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

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如果网购物品寄件人为网店(如购物网站、网上商城、论坛代购网站、电子交易平台等),收发件人之间存在商品买卖关系,为贸易属性,应按货物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要求缴纳关税、增值税等.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海关将对进境包裹进行分拣,对不需要办理海关手续的,径予放行,交由EMS投递;对需要办理海关手续的,邮局会向收件人寄送《领取邮件通知单》。收件人应按照通知单上的替换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办理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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