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货物与物品的区别
Posted by:汇业海关律师
Time: 2017年05月08日
汇业海关律师分析指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海关对进境商品区别为货物、物品等不同监管对象,适用不同的管理要求,包括税率、通关方式、许可证件等。一般来说,物品不能用于贸易,属于自用范畴,而货物具有贸易性质,基于此,海关对于它们进境的具体规定并不一样,同一件商品按照物品入境与按照货物入境对于行为人产生的义务是不一样的,以下对两个概念作如下区分:
(一)物品
根据进出境的方式不同,可以将进出境物品分为行李物品、邮递物品两大类,其中个人行李物品又包括随身携带、托运和分离运输的行李物品(本文中的“行李物品”是个人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包括邮袋、个人邮包、小包邮件、保价函件、非贸易性印刷品。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物品具有以下特点:
1、 自用。即物品是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己使用的,而非用于出售或者出租,这里的自用包括境内外亲友间的相互馈赠。
2、 合理数量。即“海关根据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在合理数量内,行为人携带在境外获取的自用物品进境给予免税,若超过了合理数量但仍在自用范围内,则对于超过部分征税。我国法律在这方面对于“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有不同的规定。
(1) 行李物品
若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自用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含5000元,下同)以内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境内的自用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含2000元,下同)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若超过合理数额但在规定数额内,海关对超过部分的自用物品征税,若超过自用,规定数额的范畴,则海关会按照货物征税。
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2) 邮递物品
邮递进境物品应缴进口税超过50元人民币的一律按商品价值全额征税。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二)货物
货物具有贸易性质,属于《对外贸易法》的范畴。货物的买卖双方为贸易关系,需要以合同、协议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法律关系。根据进出境目的可以将进出境货物分为进口货物、出口货物和其他进出境货物三类(本文中的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海关对于物品与货物在监管上的具体规定差异很大,就征税而言,一般进口货物需要缴纳的税款包括关税、增值税、消费税三部分,法律规定减增关税的货物还需缴纳增值税与消费税。此外,对进出口货物的征税往往涉及到一个国家的经济政策以及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之间的贸易关系。
汇业海关律师认为,是否属于“自用”“合理数量”范畴是区分货物与物品的主要标准。基于此,以下几点应值得注意:
1. 若免税进境的物品自进境之日起两年内,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的,应向海关申请批准并按规定补税。其中,按规定免税或征税进境的汽车在使用两年后,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必须报经海关批准;免税运进的,应按规定补税。
2.近来比较火热的“海外代购”、“海淘”明显是具有牟利性质的,因此海外代购的商品不是物品,而是货物,对于货物,无论价值多少,都需要按照规定纳税。
3.有些旅游团导游利用带团便利,指使旅客分散携带代购物品入境或以其它形式逃避海关监管。将商品分散带进关虽然符合“合理数量”的条件,但其是用于贸易的,并不属于“自用”范畴,在性质上还是“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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