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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海关律师详解电子舱单的传输知识

Posted by:汇业海关律师

Time: 2015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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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业海关律师首先解释电子舱单的概念,电子舱单系指船舶代理应在国际航行船舶进境抵港后24小时内、出境离港后72小时内,按通关电子数据传输规范将电子舱单传送到海关,并将相应的书面舱单交靠泊地海关备案。

海关律师提示——纸质、电子传输舱单应包括以下数据项:船舶名称、呼号、国籍、装货港、指运港、提单号、收货人或发货人、货物名称、货物包装、货物体积、货物件数和重量、集装箱号、集装箱尺寸等。电子舱单数据应真实、规范、准确,并与书面舱单替换完全一致。如船舶代理未按规定向海关提交书面舱单和传输电子舱单,或者提交的书面舱单和传输电子舱单不真实的,海关得以按国家法规进行处理。

通过联网方式向海关传输电子舱单的,应事先经海关注册。

联网传输电子舱单发生差错需更改的,应由船舶代理报经海关审核。更改项目包括舱单数据项的更改,以及舱单的补输、延期和拆单等。

如果已向传输电子舱单需更改的,不能自行更改,应由船舶代理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单证:

(一)舱单更改申请书;
(二)纸质载货清单;
(三)进/出口货物提、运单;
(四)进/出口货物装箱清单;
(五)进境船舶舱单更正通知单或出口货物场站收据第七联;
(六)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经审核情况正常的,海关在《舱单更改申请书》上批注、签章,将有关单证送指定录入点更改,并出具《舱单更改申请书》回执联。

汇业海关律师欢迎各位持续关注《海关法网》了解更多海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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