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货物净重和毛重的监管要求
Posted by:汇业海关律师
Time: 2016年11月28日
汇业海关律师近日接到不少客户有关报关单申报货物毛重和净重错误,被海关罚款的求助咨询。汇业海关律师指出,关于货物选择填报毛重还是净重,有严格的监管规定。企业申报不当,轻则退单修改,重则如涉及影响海关税收管理的,会被实施行政处罚。
汇业海关律师提示,货物的包装种类应根据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外包装种类,按海关规定的《包装种类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包装种类代码。毛重(千克)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净重(千克)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报关单表体的数量栏中,对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的数量填报。
汇业海关律师分析,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1.装入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的货物,应按货物扣除包装容器后的重量填报,如罐装同位素、罐装氧气及类似品等。2.使用不可分割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的货物,按货物的净重填报(即包括内层直接包装的净重重量),如采用供零售包装的罐头、化妆品、药品及类似品等。3.按照商业惯例以公量重计价的商品,应按公量重填报,如未脱脂羊毛、羊毛条等。4.采用以毛重作为净重计价的货物,可按毛重填报,如粮食、饲料等大宗散装货物。5.采用零售包装的酒类、饮料,按照液体部分的重量填报。通关单比对时,报关单毛重必须不大于通关单许可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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