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海关律师分析转关货物监管模式
Posted by:汇业海关律师
Time: 2016年03月14日
汇业海关律师指出,从海关监管角度说,“转关货物”有明确的法律定义,符合以下特征的才可以称为“转关货物”:
(一) 由进境地入境,向海关申请转关、运往另一设关地点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的货物;
(二) 在启运地已办理出口海关手续运往出境地,由出境地海关监管放行的货物;
(三) 从境内一个设关地点运往另一个设关地点,需经海关监管的货物。
汇业海关律师提示,不是所有的货物都可以通过转关形式申报的,以下货物是限制转关的:
(一)汽车整车(包括整套散件及二类底盘);
(二)消耗臭氧层物资、化学武器关键前体、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化学武器原料、易制毒化学品等;
(三)动物废料、冶炼渣、木制品废料、纺织品废物、贱金属及其制品的废料、各种废旧五金、废机电、废电器产品、废运输设备、废塑料、碎料及下脚料等;
(四)国家检验检疫部门规定必须在口岸检验检疫的商品。
汇业海关律师指出,针对转关货物,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办理转关手续:
(一) 在指运地或启运地海关以提前报关方式办理;
(二) 在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以直接填报转关货物申报单的直转方式办理
(三) 以由境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统一向进境地或启运地 海关申报的中转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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