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AEO通关知识分享
Posted by:汇业海关律师
Time: 2017年01月30日
汇业海关律师解释,依照相关规定, 双方海关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的进口货物如下通关便利措施:降低进口货物查验率;简化进口货物单证审核;进口货物优先通关;设立海关联络员,协调解决企业通关中的问题;非常时期的优先处置。
汇业海关律师指出,我国海关认证的AEO企业直接出口到对方国的货物,可以享受对方国海关给予的通关便利措施。我国AEO企业向对方国出口货物时,应将AEO认证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注册的10位企业编码)通报给对方国进口商,由对方国进口商据此向对方国海关获取与认证编码相匹配的海外业务伙伴代码(CN+6位企业名称+4位编码+1位验证码),并录入认证企业信息。对方国进口商进口申报时,对方国海关将该认证企业信息和中国海关事先提供的认证企业信息进行对碰,在两者一致的情况下,进口通关环节自动适用便利措施。
汇业海关律师归纳,对方国海关认证的AEO企业直接出口到我国的货物,可以享受到我国海关给予的通关便利措施。我国进口商向我国海关申报从对方国AEO企业进口货物时,应在进口报关单“备注栏”处填入由对方国海关认证的AEO编码。填写为:“AEO”(英文半角大写)+“<”(英文半角)+“对方国缩写”+“7位认证企业编码”+“>”(英文半角),例如,韩国海关认证的AEO企业的编码为KRAEO1234567,则填注:“AEO”。我国海关将该编码与对方国海关事先提供的认证企业信息进行对碰,在两者一致的情况下,进口通关环节自动适用便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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