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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暂时进出境货物审批流程

Posted by:汇业海关律师

Time: 2016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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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业海关律师指出, 依照我国目前海关监管规定,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符合如下情形:

1.货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三条所列范围;

2.货物暂时进出关境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进境,且除因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折旧或者损耗外,按照原状复运出境、进境。

汇业海关律师归纳,申请暂时进出境货物时应提交的材料如下:

1.《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书》;

2.《暂时进出境货物清单》一式两份;

3.发票、合同或者协议以及其他相关单据;

4.相关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的正本及复印件;

5.委托人签署的《代理报关委托书》一份(无委托代办的可免交);

6.举办展览会的,办展人、参展人还应当提供展览会邀请函、展位确认书等相关材料;

7.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汇业海关律师归纳,对于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批准流程如下:

1.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向申请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

2.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中第(一)至(十一)项所列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申请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负责核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第(十二)项所列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申请由主管地海关受理后上报海关总署审批,经海关总署审批同意后,由主管地直属海关作出核准决定。

需上报海关总署批准的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申请,隶属海关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直属海关,直属海关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报海关总署审批。

汇业海关律师指出,海关向申请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不予许可通知书》。报经海关总署批准或不予批准申请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制发相应决定书、通知书。对持ATA单证册的申请人,海关对ATA单证册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接受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视为受理;审核未通过的,不接受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视为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不再制发有关法律文书。

海关受理ATA单证册项下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的,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审核通过的,在ATA单证册上予以签注,视为核准;审核未通过的,不予签注,视为不予核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不再制发有关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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