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海关律师讲解海关知识——“属地申报、口岸验放”
Posted by:汇业海关律师
Time: 2015年06月29日
“属地申报、属地放行”是近2年反复被提及的通关操作模式,很多企业对此模式还有很多误解和误读,汇业海关律师今天为大家解释何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
“属地申报、属地放行”是“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一种方式,是指收发货人为AA类且报关企业为B类(含B类)以上企业(以下简称“AA类企业”)进出口货物时,可自主选择向属地海关申报,并在属地海关办理货物放行手续。
适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有如下限制:
第一、对需查验的进出口货物、因海关规定或国家许可证件管理,须在货物实际进出境地海关申报并办理验放手续的进出口货物、口岸海关未实现出口运抵报告和进口理货报告电子数据传输的进出口货物,不适用“属地申报、属地放行”方式。
第二、对于AA类企业涉嫌走私、侵犯知识产权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并被海关立案调查的,自立案之日起,暂停其适用“属地申报、属地放行”方式的资格。
第三、对于B类生产型出口企业(以海关企业分类管理评定记录为准)且一年内无违法记录,也可以适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进口通关模式。
汇业海关律师接下来具体解释申请“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的流程手续:
第一步,凡企业拟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需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直属海关根据海关对企业分类管理评定标准等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同意的书面答复意见。
第二步,凡适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包括“属地申报、属地放行”方式)通关模式的企业,须与所在地直属海关签署关企合作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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