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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海关律师解释舱单备案要求

Posted by:汇业海关律师

Time: 2015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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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业海关律师提示,目前我国要求进出境船舶在出入境前必须向海关递交舱单资料,汇业海关律师归纳电子舱单备案资料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署令172号)第六条规定,舱单传输人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备案登记表》;(二)提(运)单和装货单的样本;(三)企业印章以及相关业务印章的印模;(四)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件或者资格证件的复印件;(五)海关需要的其他文件。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上述(一)、(四)、(五)项文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验核。在海关备案的有关替换如果发生改变的,舱单传输人、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持书面申请和有关文件到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海关总署200897号公告规定,舱单传输人在境内设有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将分支机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登记。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向海关备案时,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规定提交的单证外,还应当提交以下单证:1.船舶运输企业、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和船舶代理企业作为舱单传输人向海关备案时,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2.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作为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向海关备案时,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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