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律师海关律师国际贸易律师海关辩护律师,外贸律师 专业提供海关、海事、外贸法律服务 全国统一咨询热线:13311891225
首页 > 网站新闻 > 海关监管 > 海关律师解释个人进口汽车要求

Title:海关律师解释个人进口汽车要求

Posted by:汇业海关律师

Time: 2015年05月04日

fiogf49gjkf0d

    近日,汇业海关律师接到多起客户咨询,有关进口小汽车的问题。关于个人进出口小汽车,中国海关的监管措施有所变化,即取消了“小贸车”的进口空间,汇业海关律师依照目前中国海关监管要求,归纳解答如下:

汇业海关律师提示,目前,只有四类身份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进口自用汽车: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或批准文件的定居旅客(包括中国籍非居民旅客);2、非居民旅客中的常驻人员,是指: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并在海关备案的常设机构内的工作人员,或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内的人员,或是入境长期工作的专家。3、高层次留学回国人才和来华工作的海外科技专家。4、驻外使馆的离职人员。

前三类人员的进口税收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小汽车关税税率和减免税政策的通知国发[1993]87号的规定,除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我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协议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机构、人员进口的小汽车以外,其他任何机构、人员进口小汽车,一律由海关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其他税费。使馆离职人员携带的进境车辆,免征进口关税,但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照章征收。

  更多关于海关监管问题了解,欢迎持续关注《海关法网》由汇业海关律师解答。
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