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律师海关律师国际贸易律师海关辩护律师,外贸律师 专业提供海关、海事、外贸法律服务 全国统一咨询热线:13311891225
首页 > 网站新闻 > 海关监管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决定

Title: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决定

Posted by: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Time: 2014年01月21日

fiogf49gjkf0d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通知,“ATA单证册调整费”正式取消,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157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删除该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ATA单证册持证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交纳调整费。在我国海关尚未发出《ATA单证册追索通知书》前,如果持证人凭其他国海关出具的货物已经运离我国关境的证明要求予以核销单证册的,海关免予收取调整费”的表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