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律师海关律师国际贸易律师海关辩护律师,外贸律师 专业提供海关、海事、外贸法律服务 全国统一咨询热线:13311891225
首页 > 网站新闻 > 海关监管 > 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监管有关事项

Title: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监管有关事项

Posted by:汇业律师

Time: 2011年10月12日

fiogf49gjkf0d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3号(关于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监管有关事项)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替换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10〕33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0-5-25 【生效日期】2010-7-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律师最近为规范进出口贸易秩序,加强对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货样系指进出口专供订货参考的货物样品;进出口广告品系指进出口用以宣传有关商品替换的广告宣传品。
   
    二、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不论是否免费提供,均应由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由海关按规定审核验放。

    三、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或者进出口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应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四、进出口无商业价值的货样和广告品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其他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一律照章征税。

    五、本公告自2010年7月1日起实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关于修改〈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第七条的通知》(署监一〔1990〕69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