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过境货物海关监管需知
Posted by: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
Time: 2013年07月03日
相关人士咨询到海关律师关于过境货物海关监管方面的知识,下面让汇业律师专家来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同我国签订过境货物协定的国家的过境货物,或同我国签订铁路联运协定国家收、发货的,按有关协定准予过境;未同我国签订上述协定国家的过境货物,应当经国家经贸、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入境地海关备案后准予过境。
国家计划委员会、铁道部、交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卫生部、农业部印发《关于亚欧大陆桥国际集装箱过境运输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计调度〔1991〕1071号)规定,办理过境箱的中国口岸暂定为:连云港、天津、大连、上海、广州港和阿拉山口、二连、满洲里、深圳北铁路换装站。
亚欧大陆桥运输指国际集装箱从东亚、东南亚国家或地区由海运或陆运进入我国口岸,经铁路运往蒙古、苏联、欧洲、中东等国家和地区或相反方向的过境运输。我国办理过境箱运输的全程经营人为中国铁路对外服务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及其在口岸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和口岸所在地政府指定少数有国际船、货代理权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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