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进出口商品价格规范填制需知
Posted by: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
Time: 2013年06月25日
相关人士从海事律师那里得知报关单总价栏目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格。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
报关单的杂费栏目填报成交价格以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注明杂费标记(杂费标记“1”表示杂费率,“3”表示杂费总价),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填报为正值或正率,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填报为负值或负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规定,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销售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出口关税;
二)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的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三)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由卖方承担的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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