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海关律师解释如何确定减免税设备备案海关
Posted by:汇业海关律师
Time: 2015年04月06日
汇业海关律师指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79号令)第二条规定,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以下简称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特殊情况除外。那么这里所指的特殊情况具体分哪些呢?汇业海关律师分析如下:
第一种特殊情况,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与减免税申请人所在地海关不是同一海关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第二种特殊情况,投资项目所在地涉及多个海关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其所在地海关或者有关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有关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可以指定相关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第三种特殊情况,投资项目由投资项目单位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具体实施的,在获得投资项目单位的授权并经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审核同意后,该非法人分支机构可以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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