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海关税务律师:立足计核角度的走私罪辩护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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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 2019年09月30日
海关税务律师:立足计核角度的走私罪辩护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闵某某于2016年10月28日从韩国乘飞机回国时,携带代购物品及超量自用物品入境,选走无申报通道被海关查获。经海关核定证明书认定,闵某某携带的代购货物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105464.32元,携带的个人自用物品偷逃税款人民币10487.40元,共计偷逃税款人民币115951.72元。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闵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辩护资料的准备:
本人(任助理期间)经过仔细、反复研究卷宗及相关法律法规后,发现涉案代购部分的消费税的计核有误。针对化妆品消费税的征收,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的财税〔2016〕103号《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和海关总署公〔2016〕55号文,已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且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据此,首先,只有当上述序号的产品价格达到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才符合征收消费税的条件,但在案材料尚不能证明上述产品符合消费税征收的条件。其次,在上述文件实施后,该份核定证明书依然按照30%征收消费税,而非按照15%的税率征收,显属无法律依据。
以下表格是按照消费税为15%计核的税款合计与消费税按照30%计核后的税款合计比较:
根据上述图表统计,闵某某代购的消费品偷逃税款实为79389.55元,与其个人物品的税款10487.40相加合计为89876.95元。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1款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10万以上的才构成走私刑事犯罪。因此,闵某某由于走私偷逃税款尚未达到《解释》规定的走私犯罪量刑起刑点,因此不够成刑事犯罪。
法院裁定书:
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如下裁定:
海关税务律师评析:
1、海关税务律师认为税款金额对定罪量刑具有决定性意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一种严重的涉税经济犯罪,犯罪行为人偷逃应缴税款金额是该罪定性量罚的核心因素。从定性而言,本罪能否成立取决于偷逃税款金额是否达到起刑点,比如本案中,对于自然人犯罪,一般偷逃税款金额需达到人民币10万元才能构成本罪,否则只能以行政处罚方式追究其行政责任;在罪名成立的前提下,量刑轻重又主要取决于偷逃税款金额是否“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偷逃税款金额越大则对应刑罚越重。由此可见“偷逃应缴税款”的定量计核对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具有决定性意义。
2、货物或物品属性决定税种税率。在我国进口税制中,对进口商品按用途区分为货物与物品两类,其中供进口商品携带人、邮件收件人自用或馈赠亲友用途的商品,称为物品,除此之外的商品称为货物。我国对货物和物品分别采用不同税制进行征税。就货物而言,一般会涉及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于烟酒、地板、高级化妆品等部分消费品还需要征收消费税。但对于物品而言,我国仅征收行邮税,实际上行邮税可以看做是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的综合税。对于进境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价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的,一般免于征收行邮税,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但仍属于自用性质的才征收行邮税。但对于货物而言,除非具有减免税的特殊条件,否则一般仅以50元人民币为免税额度。本案中,闵某某入境时分别携带了自用物品与代购货物两类商品,其中自用物品因超过了5000元免税额度而需要缴纳行邮税,代购商品因非属于个人自用,因而实际属于货物性质,应征收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正因如此,闵某某入境时理应主动向海关申报并缴纳相应税款,而他却选择无申报通道入境,该行为即向海关表明其未携带应税商品,故其行为性质构成涉嫌故意逃避海关监管。
3、税率应以涉嫌走私行为实施时为准。偷逃税款的计核,简言之是将商品价格乘以相应税率。近年来我国出于调控宏观经济和促进进出口贸易的需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均有一定幅度调整,那么税率应当以何为准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证据证明走私行为发生时间的,以走私行为发生之日的税率计算。本案中闵某某入境未向海关申报的行为发生于2016年10月28日,具有明确的走私行为发生时间,所以计算偷逃税金的税率,即应适用当日的税率。而我国消费税率调整的时间恰在2016年10月1日实施,即闵某某实施涉嫌走私行为时,消费税调整已经实施,因此对其偷逃税金的核算理应按照调整后的消费税率进行。
4.核定证明书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偷逃税款的金额是影响定罪量刑的决定性因素,偷逃税款金额的计核由海关实施,并由其出具《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海关出具的计核结论,经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可以作为办案的依据和定罪量刑的证据。可见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刑事诉讼中该核定证明书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进口税款的计核是一项非常专业的业务,涉及商品估价、税则归类、原产地认定以及税率汇率适用等多项技术性技能,因此律师应当充分熟悉这些专业领域,从而能全面周详的审核这份证据的准确性,确保真实、客观、合法的反映偷逃税款金额。对海关出具的《证明书》有异议的,应向办案机关提出重新核定的申请,经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