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海关律师解释货物原产地的区分标准
Posted by:汇业海关律师
Time: 2015年04月20日
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是按照什么标准区分,有无明确的法律依据?汇业海关律师为大家解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的第三条规定,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又,第六条规定,该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具体标准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出口货物的原产地应根据其相对应的具体认定标准确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或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所属的地方机构或地方分会根据申请和货物实际情况认定并签发原产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