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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海事纠纷】各国海上人命救助义务立法相关法律制度

Posted by:汇业律师

Time: 201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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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事律师向大家列举不同国家在处理海上人命救助义务的立法约束力的相关规定,关于此事的相关法律条款,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约束力和法律规范,一些国家规定了海上人命救助义务的同时又规定了违反该义务的刑罚性法律后果,以保证义务得到履行。

   1.如果船长未遵守本条前述规定,他应承担下列责任:

   2.在即决裁决中,被处以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或不超过法定最高额的罚款,或两者并罚;被起诉,被判处不超过2年的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并罚。

   3.在海上受到一个求救呼号或无论通过何种途径得到1艘船或1架飞行器遇险的信息,船长必须全速前往遇险中的人员,除非他不能,或在特定情况下认为这样做不合理或不必要,或他享有下述第4、5款规定的免责。

   4.如果遇险船船长向一艘回复了他的求救的船舶发出正式请求,被要求的船舶之船长有义务根据该请求继续全速前往救助处于危险中的人员。

   5.上述条款规定的义务既适用于英国船长,也适用于处于英国水域内的外国船长。

   6.如果船长接到处于危险中的人员或任何已到达求救人员的船舶的船长的通知,不再需要帮助,则他可被免除上述第1款规定的义务;如果其船舶曾被正式请求过帮助,则他可被免除上述第2款规定的义务。

   综合以上这几点知识详解,海事律师人员针对各国海上人命救助义务的立法约束力的知识点进行的详细的描述,不同的国家制定的海事海商的制度也不同,所以,各国在此事上应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真正的从根本上解决类似此事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