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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际贸易律师:贸易合规之商品归类风险解析

Posted by:汇业国际贸易律师

Time: 2018年09月25日

  在进出口贸易合规审计过程中,我们时常接到客户的问题,针对企业特定商品的进出口税率,或者进出口申报过程中,中国海关有何管制措施?国际贸易律师认为,虽然企业在进出口过程中涉及的商品可能品种多样,千差万别,但确定各类商品的税率和管制条件的核心抓手是在于准确判定确认进出口商品的归类编码。

  商品归类编码可以简化理解为与具体进出口商品一一对应的数字编码,这个数字编码在我国关税税则中称为税则号列,每个税则号列有对应的关税税率,即具体商品对应唯一的税则号列,税则号列又对应相应税率,这样具体商品的通过税则号列这个“桥梁”,最终与税率联系起来,形成了具体商品与进出口税率的对应关系。

  同样的,要确定具体商品的进出口限制,即我国对进出口商品的贸易管制政策,也需要通过税则号列这个“桥梁”,目前,我国贸易管制政策已基本实现与税则号列的对应关系,在某一税则号列下,可以查得其适用的管制政策种类,即通过具体商品的税则号列,我们可以了解进出口时需要办理哪些证件或者是否禁止进出口。

  之所以商品编码具有“桥梁”作用,是因为税收和管制政策立足于不同商品的差异化规定,以此实现政策效果,而贸易统计更需相对精确的商品细分,因此,商品分类是一国实施税收、管制、统计政策的基础。

  然而商品分类却不是那么容易,简单按照商品名称分类,可能出现同一名称下实际包括不同商品,或者不同商品名称其实是指同一样商品等现象,所以,相对客观的方法是以商品的原材料、加工工艺、功能、用途等为标准进行分类,但不同分类标准又会产生不同的商品分类体系。

  二十世纪下叶,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商品分类体系就包括《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CCCN)和《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目录》(SITC),前者主要用于税则制定,后者主要用于贸易统计,这两种分类方法混合运用于国际贸易事务中,实际导致了多种不便。

  1970年,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鉴于世界商品分类目录的繁杂重复,遂向海关合作理事会建议建立一套既能满足税则和统计需要,又可包容运输及制造业等要求的国际商品分类制度。经过13年的努力,统一的商品分类目录制度《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HS)终于在1983年定稿,该项制度以公约形式向各国开放签署,并于198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目前,已有200多个国家、地区或经济联盟采用HS目录,它被广泛应用于进出口税则、国际贸易统计、原产地规则、国际贸易谈判及国际贸易管制等多个领域,全球贸易总量90%以上的货物都是以HS分类的,故此,HS目录被称作为的“国际贸易语言”。

  我国于1992年加入HS公约,并以此为基础编制我国的关税税则目录及统计目录。世界海关组织每4-6年对HS进行一次全面修订,目前我国税则及相关管制规则是以2017年修订的HS目录为基础。

  商品归类编码除了可以确定税率及进出口管制措施等两项核心功能外,还具备如下重要意义,举例来说

  1、确定原产地规则适用。目前我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均已商品编码化,能否享受优惠原产地协定税率,并非取决于商品名称是什么,该商品的商品归类编码纳入优惠协定范畴是享受优惠税率根本前提。

  2、确定出口退税率。目前我国的出口商品退税率,直接与税则号列挂钩,税则号列决定了商品能否退税,以及可能适用的不同退税率。

  3、确定法定检验检疫类别。进出口法定检验类别与商品归类编码挂钩,税则号列决定了具体商品在进出口活动中是否需要接受法定检验检疫及其类别。

  此外,商品归类编码在一些特殊环节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比如加工贸易的单耗标准就是根据商品归类编码来确定的。

  国际贸易律师提示的是,在中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后,企业在货物进出口报关过程中,针对进出口商品的归类编码并非由海关主动给出,而是作为一项义务,由进出口企业向海关申报并由海关进行审核。由此导致的归类编号的申报差错将可能被认为逃避税收或故意违法贸易管制等规定,从而引发各类合规风险,并进而承担行政或刑事上的法律责任。因此审核商品归类编码是企业贸易合规管理的核心要素之一。

  在贸易合规中确定商品编码并非一种技术指标或技术参数的推导过程,从法理上而言,它是一种法律规则的适用,这表现在:

  1、商品归类需遵从明确的成文法规则。

  确定商品归类编码仅得依据具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效力的《进出口税则》及《品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

  2、违反上述规定申报商品编码(税则号列)将可能导致法律责任

  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号列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属于违规行为,将导致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如果进出口企业故意伪报商品归类编码,则可能被定性为走私行为或走私犯罪,承担相应行政法律责任或者刑事法律责任。

  3、企业可对海关认定的商品归类编码采取法律救济措施

  纳税义务人对海关确定的商品归类有异议的,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商品归类推导更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逻辑能力和思辨能力,而不是单纯的商品技术参数的归纳总结。

  由《进出口税则》、相关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组成的商品归类规则,与其他一般法律法规具有明显的区别。

  1、归类规则的目的在于指引确定归类编码

  大多数情况下,法律、法规是主体权利义务规范的集合,但是归类规则并不直接规范权利义务。总体上归类规则是确定商品归类编码的指引性规范,包括税则包含的品目表述、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以及集成的品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归类决定、裁定等。通过这些规则,可以筛除那些似是而非的近似编码,使具体商品与正确的商品编码建立一一对应的关系。

  2、归类编码有时需要通过逻辑推导得出

  大部分商品可以通过税则列表的品目、子目表述直接确定,但有时候,直接根据这些表述确定归类编码反而会得出错误的结论。遵从归类规则的逻辑程序确定归类编码是相对安全的方法,但即使如此,有些商品的归类编码也并非明显可见,这时候需要从品目、子目的上下文关系,逻辑推导出合理的归类编码。

  3、归类规则不能绝对实现唯一性

  协调制度体系的目的是通过归类规则实现具体商品与归类编码的一一对应关系,但遗憾的是人为的规则并不能绝对避免归类指向的多样性,这一方面与规则中经常出现的“基本特征”“主要功能”等主观标准有关,不同立场的主体对待此类主观标准往往会产生观点分歧,另一方面商品世界不断的推陈出新,使得一些新商品突破了既有归类规则的边界,在相关规则未得及时更新的时候,新商品可能面临着不同路径的归类指向。

  正是由于上述归类规则的复杂性,企业常常面临商品归类的困境,因此,企业在贸易合规中更要充分重视归类问题,通过实施严密而合理的归类内控制度,最大程度上降低归类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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