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11月份海关总署对原产印尼进口货物适用法律问题发布公告
Posted by:汇业律师
Time: 2011年11月18日
海关律师最新行情资讯:进入11月份以来,国家就进口货物需要的自贸协定税率发布了新的规定,2011年11月8日,海关总署发布2011年公告第66号,就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项下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的进口货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作出规定。
公告规定,自2011年10月3日起至2012年2月2日止,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的货物进口申报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既可持凭印尼签证机构在2011年10月3日前按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81号所附格式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旧版证书)办理进口申报手续,也可持凭印尼签证机构自2011年10月3日起按海关总署令第199号附件1所列格式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办理进口申报手续。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9号第三条有关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的进口货物提交原产地证书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自2012年2月3日起,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持凭印尼签证机构签发的旧版证书申报的,不适用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定税率。
海关律师相关人员总结到:当前针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国家在管理制度上应该做详细的说明,在11月份是时候,海关总署就原产于印尼进口货物提交原产地证适用自贸协定税率发布公告,相关知识点了解查www.haiguanlvsh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