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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游艇租赁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分析

Posted by:上海汇业

Time: 2012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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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无论是游艇所有人还是游艇租赁人,大多以与游艇俱乐部签订入会协议的方式加入游艇俱乐部。该入会协议从合同形式上来看,应属无名合同,其既具有服务合同的性质又具备保管合同的特征,对于游艇租赁人和游艇俱乐部而言,合同又具有租赁合同的特征。该入会协议应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因此海事律师指出,游艇民事法律主体必须遵守《民法通则》及《合同法》有关权利义务的规定,概括如下:

1、当事人享有平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

2、当事人履行义务应遵守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3、当事人订立合同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4、对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有依约履行的义务;

5、当事人的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保密义务;

6、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有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权利;

7、合同终止后,当事人有协助保密的义务;

8、当事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9、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有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

10、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11、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有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当事人有要求违约方承担因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费用的权利;

12、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对方人身、财产权利受损的,受损一方当事人有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除了应遵守《民法通则》及《合同法》有关权利义务的规定外,依据《游艇安全管理规定》,游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还应享有以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一)游艇俱乐部的权利义务委托游艇俱乐部保管的游艇,游艇所有人应当与游艇俱乐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游艇航行、停泊安全以及游艇的日常维护、保养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责任。游艇俱乐部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及其与游艇所有人的约定,承担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游艇俱乐部应当对其会员就管理的游艇承担下列安全义务:

1、对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开展游艇安全、防治污染环境知识和应急反应的宣传、培训和教育;

2、督促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规定,落实相应的措施;

3、保障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的游艇的安全;

4、核查游艇、游艇操作人员的持证情况,保证出航游艇、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相应有效证书;

5、向游艇提供航行所需的气象、水文情况和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警)告等信息服务;遇有恶劣气候条件等不适合出航的情况或者海事管理机构禁止出航的警示时,应当制止游艇出航并通知已经出航的游艇返航;

6、掌握游艇的每次出航、返航以及乘员情况,并做好记录备查;

7、保持与游艇、海事管理机构之间的通信畅通;

8、按照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内部管理的应急演练和游艇成员参加的应急演习。 

(二)游艇所有人的权利义务

游艇所有人是指对游艇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主体,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即可以是游艇俱乐部,也可以是游艇会员。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由游艇所有人负责。游艇所有人应当负责游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游艇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保证游艇航行、停泊以及游艇上人员的安全。

(三)游艇租赁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五条对游艇的定义,游艇是指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而从事经营性运输的游艇需适用国家有关营运船舶的管理规定,乘员定额12人以上的游艇,则按照客船进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条款的字面解释虽然排除了经营性游艇对该法的适用,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叶红军局长助理在帮助公众解读《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中补充到,“考虑到游艇俱乐部所有提供给会员使用的船艇,游艇使用人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非盈利活动,也属于《办法》所称的‘游艇’。” 故游艇俱乐部与其会员间的权利义务也适用《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但在实体经济生活中,游艇俱乐部所有的游艇除了提供给其会员使用外,还会租赁给非会员使用,例如海南三亚的鸿洲国际游艇会。根据中国新闻网的报道,“三亚鸿洲游艇会在2010年春节期间,游艇租赁几乎每天都能租出7到8艘游艇”。 此种游艇俱乐部将其所有的游艇租赁给非会员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的,是否也属于《办法》所称的‘游艇’?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个问题将在后面单独予以讨论。

(四)游艇操作人员的权利义务

游艇在开航之前,游艇操作人员应当做好安全检查,确保游艇适航。游艇遇险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游艇操作人员及其他乘员、游艇俱乐部以及发现险情或者事故的船舶、人员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游艇俱乐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救援到达之前,游艇上的人员应当尽力自救。游艇操作人员及其他乘员对在航行、停泊时发现的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求救信息或者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需要施救的,在不严重危及游艇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游艇应当尽力救助水上遇险的人员。

通常情况下,游艇操作人员并非独立的民事主体,其实为某一方当事人的雇佣人,如果游艇操作人员在其操作游艇的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操作规则导致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其赔偿责任应由雇佣其的游艇所有人或游艇俱乐部承担;但如果游艇操作人员同时又是游艇所有人,则由游艇所有人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述权利义务是由行政法规所设立多为实务技术层面的规范性权利、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反该规定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应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当然,不排除违约方因违反刑法规定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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