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海事律师分析诉前公估报告的法律效力
Posted by:汇业海事律师
Time: 2018年12月04日
汇业海事律师指出,在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公司委托出具的公估报告,尤其是诉前公估报告,究竟能否成为法院判案的依据呢?汇业海事律师为您分析如下:
首先,诉前公估报告是指保险理赔诉讼开始之前,保险公估机构受保险当事人委托,对保险事故标的进行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并出具的判断性结论,其替换主要包括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核定和理赔金额核算等方面。公估机构出具公估报告有法律依据,但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公估机构出具的公估报告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诉前公估报告在本质上不属于具有裁决性质的法律文书,对保险当事人不产生必然的约束力。
那么,诉前公估报告在类似保险案件纠纷中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呢?从司法实践看,诉前公估报告一般可以作为第三方通过文字等书面形式客观记录保险事故、核实保险损失和核算理赔金额,比较全面地反映了保险标的出险、施救、核损及理算等过程,符合民事证据的特性,具有一定的证明作用。
公估报告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最终应该取决于法庭依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认证,并通过法院的裁判文书形式确认其对当事人的约束力以及法律效力。审判实践表明,在类似保险诉讼中,经过当事人举证、质证以及专业公估人员出庭接受询问等庭审程序,有利于明确公估报告的证明力,提高公估报告的透明度,弥补公估程序中的不足。
诉前公估报告虽然对保险当事人不产生必然的约束力,但它毕竟是法定公估机构为了解决保险理赔中一般人难以理解的专业性问题而运用专业技术所作出的判断性结论,且其核心替换直接涉及理赔金额,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因此,法院在审理相关保险案件时,对无争议的诉前公估报告应该及时确认其证明效力;对有缺陷的诉前公估报告,应该通过调解协商、补充鉴定、重新质证等方式予以补救,不应简单地全盘否定;对程序和实体上有明显瑕疵的诉前公估报告,才能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因此,作为一般当事人而言,不能轻易以诉前公估报告未经法院司法鉴定为由,认为不能作为判案依据,而是要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公估机构启动公估报告时,积极主张自己的权益,并保留相关证据,以为将来的诉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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