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汇业海关律师网分析提单遗失的补救方法
Posted by:汇业海关律师网
Time: 2018年12月13日
提单无论在海运中还是在国际贸易中都是非常重要的单证,国际贸易实际是通过单证的流转实现的。在国际贸易的实际操作中由于环节多、涉及的相关方多,这使得提单一直处于流转中,很可能出现诸如丢失、被盗的情况。汇业海关律师网为您分析提单遗失的补救方法。
常见的货代在向货主交付船公司提单过程中,被快递公司遗失等情况,通常发生提单丢失、被盗后,权利人往往找船公司处理,请求船公司免于凭提单交付货物。可是船公司此时往往会要求权利人交纳相当货款的一倍保证金,并在船公司处存上一至三年才会返还。
司法实践中,有的权利人为了尽快提货,往往会屈从于船公司的要求,向船公司缴纳保证金,提取货物以后,以“不当得利”起诉船公司,要求返还保证金。然而,通常法院对于船公司要求权利人缴纳保证金的操作方式并不当然认定为违法。如有的海事法院认为,如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是指示提单,其性质是可以背书转让,作为承运人不收回正本提单放货,可能会面对另外的提单持有人的索赔,所以承运人要求权利人交纳担保放货,也是保护其自身权利。
那么对权利人而言,遗失提单后最经济的操作方法是什么呢?其实针对提单遗失,申请公示催告是最有经济效率的。《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都赋予了提单等提货凭证持有人因提货凭证失控或者灭失,可以向货物所在地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权利。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海事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应当同时通知承运人、承运人的代理人或者货物保管人停止交付货物,上述人员收到海事法院的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交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而且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提单的行为归于无效。一般情况下,提单持有人因提单丢失向承运人或代理人主张提货时,承运人或代理人是拒绝放货的。采取这样的司法救济手段,提单权利人可以防止他人从承运人处提取货物。
另外,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司法解释,公示催告期间,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待安装、施工、生产的货物,救灾物资,或者货物本身属性不宜长期保管以及季节性货物,在申请人提供充分可靠担保的情况下,海事法院可以依据申请作出由申请人提取货物的裁定。这样规定可以防止承运人、承运人的代理人或货物保管人对特殊货物拒绝交付,以致产生新的损失。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法院可以宣告提单无效。公示催告的益处在于由法院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如果无人申报,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作出判决,宣告提单无效。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请求承运人、承运人的代理人或货物的保管人交付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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