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船期损失的法律规定及解读
Posted by:汇业海事律师
Time: 2014年09月23日
船舶碰撞中,如果发生船期损失,该如何确定一直是比较有争议的,汇业海事律师结合目前我国法律规定,为大家解读如下:
最高院1995年颁布实施的《船舶碰撞规定》第十条规定:“船期损失的计算:期限:船舶全损的,以找到替代船所需的合理期间为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船舶部分损害的修船期限,以实际修复所需的合理期间为限,其中包括联系、住坞、验船等所需的合理时间;渔业船舶,按上述期限扣除休渔期为限,或者以一个渔汛期为限。船期损失,一般以船舶碰撞前后各两个航次的平均净盈利计算;无前后各两个航次可参照的,以其他相应航次的平均净盈利计算。渔船渔汛损失,以该渔船前3年的同期渔汛平均净收益计算,或者以本年内同期同类渔船的平均净收益计算。计算渔汛损失时,应当考虑到碰撞渔船在对船捕渔作业或者围网灯光捕渔作业中的作用等因素。”从该条款可解读出以下三层意思:(一)船舶全损时,两个月为寻找替代船舶的最长期限;(二)渔业船舶的全损若发生在休渔期的,应当以合理期间(上限为两个月)扣除休渔期计算船期损失;(三)渔业船舶的全损若发生在捕捞期的,以一个渔汛期(渔汛期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在渔业部门也几乎不使用)为限计算船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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