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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满舱不满载”争议的处理

Posted by:汇业海事律师

Time: 2014年0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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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舱不满载”问题在散货运输中较为常见。当事人如何针对此类情况防止风险发生,值得关注。汇业海事律师为大家解读一、二。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托运人货物装满预订舱位,但没有达到约定装运量,这样的后果应当由托运人还是承运人承担?通常情况下,这样的后果应当由承运人承担。因为在此类航次租船合同中,托运人(承租人)通常只记明货物名称和装运数量,对于货物属性并不作特别说明,这就要求从事散货运输的承运人(出租人)对承运货物属性有一个比较明确的预判和认识,并配备具有相应舱容系数的船舶。如果未能完成这些义务,承运人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在运输实践中,承运人不可能对任何承运货物的属性都了如指掌。如果要求承运人对托运货物的属性都一清二楚,这对于承运人而言过于苛刻。在订立航次租船合同时,就要求缔约双方履行相关告知义务。而就告知义务而言,对于承运人的要求还是要高于对托运人的要求。一般而言,托运人应当主要告知货物的属性、积载因数等情况,承运人应当告知船舶的舱容系数等情况。那么为何承运人的告知义务要大于托运人呢?因为就货物运输而言,对于货物是否能够“满舱满载”,承运人相对于托运人而言应当更加专业。因此,如果承运人对所承运的货物属性不明确,应当主动向托运人了解货物的积载因数,以便提供足够舱容的船舶运输货物。反之,若承运人未主动向托运人了解相关信息,则一般应当认定承运人已知货物属性。由此,在“满舱不满载”情况下,其不能要求托运人对亏舱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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