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承运人在无单放货下免责的几种情形
Posted by:汇业海事律师
Time: 2014年10月07日
无单放货诉讼日益普遍,已经严重影响外贸公司和工厂的利益,是否托运人只要有正本提单就可以胜诉?一般承运人有哪些行为可以免责呢?汇业海事律师为大家归纳下承运人在无单放货下免责的几种情形
1、根据目的港当地法律规定放货
根据《无单放货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承运人依照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定,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不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根据该条规定,承运人的交货行为系履行当地法律的明确规定,如果承运人凭正本提单将货物直接交付给收货人,那么承运人虽然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却违反了法律规定。在一些南美国家,有类似要求承运人将进口货物交付给目的港港航单位,再由相关港航单位向该国收货人交付货物的规定。由于承运人的交付行为可能是根据他国法律或者法规的明确规定,也可能仅仅是根据当地的习惯做法,承运人如果要援引该条免责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承运人一般应当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1.目的港当地的相关法律规定;2.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凭证。
2、 货物被目的港海关依法变卖处理
根据《无单放货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承运到港的货物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无人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依法变卖处理承运人主张免除交付货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种情形下,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未在法定期间向海关申报进关并办理清关手续,导致海关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措施,原因在于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作为承运人而言,既无主动放货行为,也无任何过错,自然不应承担责任。
3、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
《无单放货司法解释》第8条还规定,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承运人主张免除交付货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践中,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因长期无人提货,产生了高额的仓储费用和集装箱滞期费用或未收到到付运费,承运人可以通过留置货物并请求法院拍卖的方式保障自身的权益。《海商法》和《物权法》都赋予了承运人在合理限度内留置货物的权利。此种情况下,承运人的行为具有法律依据,且通过司法程序处理货物,其销售价格应当是相对公平的,故托运人不能就此要求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或者货物灭失的责任。
4、根据境外目的港生效法律文书放货的责任
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目的港后,如果货物被司法扣押,导致货物不处于承运人的掌控之下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无论《海商法》还是《无单放货司法解释》,都没有提到当地法院出具法律文书要求承运人放货的情况。实践中,目的港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也存在多种形式和不同措辞。比如,法院可能出具类似强制令的法律文书,直接要求承运人把货物交给指定的人或公司。此时,对承运人的责任认定可从《海商法》以及《无单放货司法解释》第7、第8条的精神去加以把握。
根据汇业海事律师为大家总结的上述规定,大家对承运人免责的几种情形是否都已经清楚。如果有进一步的咨询意见,欢迎致电本网站海事律师团队解答。- 上一篇:海上保险合同中的“明确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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