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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集装箱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Posted by:汇业海事律师

Time: 2017年12月07日


汇业海事律师指出依照海商法第46条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我国实行外贸管制,承运人向国内的收货人交付进口货物,并非“一手交提单、一手交货物”,而是通过港口经营人向收货人交付。具体流程是:收货人以提单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换取提货单,完成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货物拟制交付,承运人向港口经营人实际交付货物,收货人凭盖有海关进口货物放行章的提货单向港口经营人提取货物,从而完成整个货物的交付手续。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责任“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应理解为实体货物的交付,即收货人实际提取了货物,而不是指提单换取提货单的单据交付或拟制交付。而且,此时的集装箱货物仍处于承运人的掌管之下,港口经营人是受承运人的委托代为保管。只要收货人未实际提取货物,承运人仍需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因此对于堆放于港口还未被提取的集装箱货物,承运人仍需尽谨慎监管责任。因港口经营人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承运人根据法律规定向收货人进行赔付后,应及时向港口经营人追偿。此外,承运人对交付货物的责任也应考虑不同国家港口的具体情况。某些国家如墨西哥及部分南美洲国家的法律规定,承运到该国港口的货物必须交付当地海关或港口当局,由收货人凭提单向当地海关或港口当局提货。承运人向当地海关或港口当局交付货物后,即完成了对货物的交付责任,之后集装箱货物发生的任何损失,承运人可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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