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律师海关律师国际贸易律师海关辩护律师,外贸律师 专业提供海关、海事、外贸法律服务 全国统一咨询热线:13311891225
首页 > 网站新闻 > 海事纠纷 > 海难救助的有关知识

Title:海难救助的有关知识

Posted by:汇业海事律师

Time: 2017年12月20日


汇业海事律师指出,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包括运费,由外来力量对其进行救助的行为。实施救助行为的外来力量可以是从事救助工作的专业救助人,也可以是过往船只或者其他人。

汇业海事律师提示,判断海难救助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应从如下要件进行考虑:

(一)被救物必须是法律所承认的标的。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除用于军事和政府公务外的船舶,以及其他财产,包括运费,可以成为救助的标的。

(二)被救物处于危险之中。

(三)救助行为是自愿的行为。自愿原则是海难救助构成要件之一。这一原则对救助方来说,在对救助标的实施救助时,其作为或不作为完全出于自愿,救助成功了,有权获得报酬;不救不承担任何责任。这一原则对被救助方来说,不仅有请求救助的权利,而且还有禁止救助的权利。按照海商法的规定,被救助方在行使禁止救助权利时,必须有“明确的和合理的拒绝”。从本案来看,当原告接到嘉兴海事局的指令后,没有拒绝救助的意思表示,并积极实施救助行为,完全符合自愿救助的原则;而作为船舶和货物所有人的各被告,包括船长,均没有明确的拒绝救助的意思表示,表明其自愿接受救助。故本案符合自愿救助原则。

(四)获得救助效果。就救助报酬的请求权而言,海难救助只具备上述三个要件还不够,尚需以船舶或货物的全部或部分获救为条件,这就是国际公约和各国海商法普遍接受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但“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并不适用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为了防止或减轻海洋环境污染,鼓励救助方救助可能或已经造成海洋环境损害的船舶,海商法规定实施这种救助的,不管是否取得效果,救助人均有权获得特别补偿。

二、海难救助的形式:

(一)纯救助。指船舶遇难后,未曾向救助方请求援助,救助方自行救助的行为。如果救助获得成功,救助方有权获得救助报酬。该救助形式,救助方与被救助方之间无须签订任何救助协议。

(二)合同救助。指根据以“无效果,无报酬”为原则而订立的救助协议所进行的救助行为。

(三)雇用救助。又称实际费用救助,传统海商法也视为合同救助的一种形式。这种救助以救助方所使用的人力和设备按时计付报酬。有时当事方约定,如救助成功,或在约定期限内成功,则按比例增加若干救助费。

(四)国家主管当局从事或控制的救助。国家主管当局从事或控制的救助,更多的是从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层面而实施的救助行为,既有别于纯救助,也有别于合同救助。

  更多关于海事律师知识的咨询,欢迎致电海关法网及微信号:汇业外贸法律。

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