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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船舶碰撞与船舶触碰

Posted by:汇业海事律师

Time: 2016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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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业海事律师指出,针对船舶碰撞,需要厘清以下概念

首先,什么是船舶?汇业海事律师提示,不是所有在海面上运行的船只都是法律意义上的船舶,海商法所称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不包括用于军事、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船舶在海商法上被视为一个整体,包括船体、主机、辅机以及锚、锚链、救生艇、索具等船舶属具。关于船舶的概念,如果因约定不明而发生争议,当应按海商法的规定理解。如果有明确约定,则应严格依约行事。船舶保险条款明确规定:“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船舶,包括其船壳、救生艇、机器、设备、仪器、索具、燃料和物料。”此规定应视为当事双方对船舶概念的约定。
  其次、船舶碰撞不是简单的船舶触碰,船舶碰撞包括直接碰撞和间接碰撞。对船舶的直接碰撞,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将其定义为: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这也是船舶碰撞的一般性定义。根据这一定义,构成船舶碰撞必须具备四个要件:一是要有损害后果;二是要有接触;三是接触必须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四是接触必须发生在船舶之间。凡不同时具备这四个要件的碰撞,都不属于船舶碰撞的范围。
  对间接碰撞,海商法第一百七十条也作了规定。该条所称的“船舶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即指间接碰撞。根据该条,间接碰撞的构成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一是要有过失,即船舶要有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的事实;二是必须有损失;三是过失与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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