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渔业油价补助款纠纷处理
Posted by:汇业海事律师
Time: 2016年03月03日
汇业海事律师指出,渔业油价财政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渔业生产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渔业油价补助款就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渔业油价财政补助资金经过一定的程序由行政机关发放到渔业生产者手中的款项。
汇业海事律师分析,因渔业油价补助款的归属发生争议案件主要以下几类:
第一、因渔船买卖、租赁导致渔业油价补助款的归属发生争议:
目前司法实践中,如当事人对渔业油价补助款的归属作出明确约定。根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按各方当事人的约定处理。如当事人对渔业油价补助款的归属未作明确约定。根据规定,对于渔业油价补助款的归属应当结合“渔业生产者”、“柴油成本支付方”、“柴油成本直接负担者”综合考虑确定,渔船买卖以渔船交付时间为界进行分配,渔船租赁以各方从事渔业生产时间为准进行分配。
第二、船舶共有人就渔业油价补助款的归属发生争议的处理
汇业海事律师指出,如渔船共有人经过登记的。共有人可以请求确认对渔业油价补助款享有所有权并要求分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渔业油价补助款作为共有人共有的财产,不能作为渔船登记所有权人(登记船主)的财产用于清偿其个人债务;如渔船共有人未经登记的。共有人虽然也可以请求确认对渔业油价补助款享有所有权并要求分配,但不能对抗第三人,即不能对抗法院将渔业油价补助款作为渔船登记所有权人的财产用于清偿其个人债务。只能在渔业油价补助款被强制执行后,根据共有协议请求登记所有人返还其应得部分的款项。
第三、以渔业油价补助款清偿渔船内外债务时的分配顺序
汇业海事律师分析,当渔业油价补助款已经行政机关核定,但尚未发放到补助对象手中就被法院冻结或划拨,渔船经营资不抵债时,渔业油价补助款作为依附于渔业生产的财产,应当作为渔船的收入以清偿渔船经营所负的债务。渔业油价补助款按以下顺序受偿:(1)因渔业生产需要渔船赊欠的加油款;(2)渔船经营所负的其他债务(按海商法规定受偿顺序进行);(3)船舶共有人之间分配;(4)船东以其可得的渔业油价补助款清偿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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