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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船舶逾期交付的处理模式

Posted by:汇业海事律师

Time: 2016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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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业海事律师分析,在船舶买卖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卖方交船的最后期限,被称为解约日。 卖方一旦作出承诺,便要对该承诺的履行承担严格的义务,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免责事项,除非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法律规定可以免责的原因,承诺方未履行义务的,即使无过失,也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

汇业海事律师指出,卖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能交付,已构成违约,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此种损失通常是船舶当时的市场价格高出买卖合同价格的部分,也可能是延误船舶已订立的租船合同而遭受的损失。
汇业海事律师提示,如买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后双方如何履行合同及不履行的责任呢?目前司法实践中有两种处理方案,一种方案认为:有关解约日的约定,只是赋予买方选择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卖方不能在约定的交船时间交船,买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可以就交船时间重新达成协议,约定新的交船日期。当双方没有就新的交船时间进行协商时,买方应当在卖方可以交船的合理时间接受船舶。
  另一种方案认为,在买方没有解除合同,而要求继续履行时,双方应当另行约定具体的交船时间,没有约定新的交船时间,因此而产生纠纷,双方均有责任,造成的损失应按过错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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