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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海事律师分析提货保函的法律效力

Posted by:汇业海事律师

Time: 2016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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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业海事律师指出,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是提单的法律性质和调整提单的法律要求承运人的一项基本义务,已被视为国际航运惯例,并被各国法院包括我国海事法院认可的普遍准则。然而,实务中,由于提单流转速度慢或者其他原因,货物运抵目的港而收货人尚未取得提单的情况十分常见,在短途运输中,这种情况更加普遍存在。这种情形下,收货人为及时提取货物,常常以向承运人提供保函的方式先行提货,待收到提单后再提交给承运人换回保函。此类保函就是本文提及的提货保函。

关于提货保函的法律效力,汇业海事律师分析,一般有善意保函和恶意保函,认为善意的保函应具有法律效力,恶意的保函不应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认为,如果提货人本来就是货物的买方,只是由于提单迟于货物到达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暂时未取得提单,为防止货物滞港而出具保函提货,而不是为骗取货物,主观上并没有恶意;承运人主观上认为提货人就是受货人,没有与提货人合谋非法处分货物之意。提货人出具保函和承运人接受保函的行为本身也说明两者均无恶意。除个别确有欺诈成分的情况外,提货保函应视为善意保函,法律应予保护。

但是,汇业海事律师指出,此处提及的法律效力,即使是善意保函,也仅仅是在收货人和承运人之间发生效力,对托运人或提单持有人不具备任何效力。承运人不能以善意保函对抗提单持有人的凭提单交货义务的诉求。因此,当基于某些结算障碍,收货人最终没有取得提单的,承运人便要面临提单持有人的索赔,并最终对提单持有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承运人根据保函要求收货人赔偿损失。经法院审理,认定保函有效的,则承运人的损失主张可以得到弥补;如经法院认定,属于恶意保函的,则承运人应当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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