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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收货人弃货后如何处置货物

Posted by: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Time: 2014年0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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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人或货物所有人放弃货物,多数情况下是其综合考量自身利益、货物的价值、提取货物的成本、未来向合同相对方追偿的可能性等诸多因素,并经利弊权衡后所作出的主动选择。事实上,一旦发生长期堆存,在货物本身价值降低的同时,附着其上的各项费用却与日俱增,很快接近甚至大大超过货值本身。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弃货的初衷是为了避免遭受进一步的损失。但承运人遭受的损害,毫无疑问都是被动承受的,其只能进而求助于司法或行政救济。下面让上海汇业海关律师专家和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但尽管承运人可依据我国《海商法》第八十六至八十八条的规定卸载货物、行使留置权、在留置货物未能充分受偿的情况下向托运人追偿等来行使救济的权利。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目的港无人提货后,承运人很难充分得到、或根本无法得到赔偿和救济。

鉴于进口入境货物处于海关的监管之下,在目的港无人提货时,承运人的救济途径和效果也往往因为货物报关的不同程序以及货物的自身价值而存在较大差异。依据上述这些特点,目的港无人提取的货物可以分成不可报关货和可报关货,以及有价值或高价货和无价值或低价货。

其中不可报关货主要指的是货物因违反目的港口所在国法律法规、检验检疫制度等强行性规定,而无法取得进口报关许可的货物。这些货物主要指的是进口垃圾、废件、废弃的电子产品等。对于这种货物,海关一般会责令承运人退运出境。而基于种种原因,回运并不切合实际,承运人则往往将货物运至香港或马来西亚等口岸后再行处理。此时的承运人将不得不承担到付运费和退运运费、集装箱超期费、货物处理费等损失,且一般都不太可能得到救济或赔偿。

可报关货则需区分是有价值或高价货,还是无价值或低价货。前者由于货值较高,无人提取时承运人遭受的损失一般相对较小,且在实践中海关等有关部门经承运人申请对该类货物的处理周期也相对较短。而事实上,后者占到了目的港无人提取货物中的大多数,亦有将其按照货物报关的不同程序区别分析的必要,即分成已报关货、未完全报关货和无人报关货等。

已报关货指的是收货人、发货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已经完成了换单和报关的全部手续,但出于自身利益等种种原因,未来提取或放弃提取的货物。而未完全报关货指的是收货人、发货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在换单之后的报关过程中,出于自身利益等种种原因而放弃了继续报关的货物。在这两种情况下,由于收货人一方明确,则承运人可通过诉讼的途径得到一定程度的救济,亦可通过留置后申请拍卖以及申请海关处理等方式减少损失,能够采取的救济措施相对较多。但即便如此,碍于货值较低、审理处理周期较长以及法院和海关协调等因素,承运人的损失仍然难以得到充分的弥补。无人报关货则指的是自始自终没有人对承运人承运的货物履行换单和报关手续,并进而无人提取的货物。此种情况一旦发生,即意味着无法确定收货人,向海外托运人主张权利又将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费用,加之货值较低,行使留置权也失去了实际意义。因此,各大船务公司一般都将该票货物作为废单或坏单处理,即放弃对涉货损失的追讨。

上述无价值或低价的可报关货在无人提取时,更无奈的要数集装箱承运人。即便按《海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其船长可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但该法并未进一步规定卸货之后的具体处理和操作方式,再加之一旦发生货物无人报关的情形,海关一般不会批准拆箱,最终导致承运人的集装箱由此变成进口货物的临时仓库,必将损失少则数月、多则数年的集装箱滞箱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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