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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托运危险物品的申报义务

Posted by: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Time: 2014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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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危险品货物具有比普通货物更大的危险,各国立法对于托运人在托运危险品时都有特别的义务要求。我国《海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上海汇业海事律师专家和大家介绍一下。

国务院2002年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也规定,“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依照我国海事局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规定,对于属于国际危险品规则中列明的危险品,在进行海上运输前,托运人必须到海事部门进行危险品申报,获得批准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在危险货物装船前将货物的品名、理化特征、主要成分、包装方法、危险预防措施等以书面形式通知承运人,以便承运人根据该危险品的特性决定是否运输并妥善装载,避免危险事故的发生。如果托运人没有通知或没有如实通知危险货物的上述信息,承运人因此将该货物当做一般货物履行适货和管货义务,那么,承运人对该危险货物发生的任何灭失或损坏不负责任。承运人还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

托运人在没有履行通知义务时,所承担的责任是严格责任。我国《海商法》第七十条规定了托运人的过失责任原则,但该条针对普通货物。第六十八条关于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的义务的规定属于特殊规定,托运人违反通知义务未经承运人同意托运危险货物,对承运人造成损失的,就应承担赔偿责任。托运人是否在装运货物时知悉货物危险性,即托运人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要求托运人承担严格责任实际是法律对风险承担的划分。在承托双方都不熟悉货物的危险性时,托运人承担严格责任意味着危险货物造成损失的风险由托运人承担。这一方面是因为托运人处于一个更有利的地位发现货物的危险性,另一方面也会促使托运人更加谨慎托运危险货物从而促进海上安全。

托运人承担严格责任应满足以下要件[1]:(1)托运人托运的货物具有危险性。货物是否具危险性是事实问题,发生个案时需由法院具体认定。确定货物的危险性不以行政机关编制的危险品目录列举为限。危险品目录之外货物只要具备危险性要素即可认定为危险品。(2)托运人未履行通知义务或通知错误,承运人不知道货物具危险性。承运人承运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所运输货物的危险性的,不得要求托运人对货物造成的损失承担严格责任。(3)危险货物发生危险危及船舶或其他货物,承运人因此遭受损失。(4)危险和损害有因果关系。因与托运人主观过错无关,托运人托运时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货物危险性,在严格责任认定时在所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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