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货物灭失下是否还需要支付运费
Posted by: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Time: 2014年04月28日
1、货物因承运人不可免责事由而灭失的预付运费风险负担
如果货物因承运人不可免责的事由发生灭失,则货方应当以货物装船时的价值、保险费和运费的总额向承运人主张,预付运费的返还即已包含其中。由此可见,一般情况下,如果承运人对货物灭失难以援引免责事由,则货方可以包括运费在内的数额向承运人主张货物损失,
2、货物因承运人不可免责事由而灭失的到付运费、托运人应预付而未付运费的风险负担
按照以上第1点所述,货物在海运途中灭失,且承运人不能免责,则其应当承担货物灭失的损害赔偿责任,具体而言,应按货物装船时的价值、保险费和运费的总额进行赔偿。在运费到付及运费应预付而未付这两种情况下,因运费尚未实际由货方支出,故货物灭失赔偿的数额不包含运费这一项,货方自然也无须再支付。当然,无论运费预付还是到付,都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货方义务,货方按理应当予以支付。然而,一方面,在货物已灭失的情况下,承运人收取运费的债权与货方请求运费赔偿的债权属可抵销债权;另一方面,货物因承运人不可免责事由而灭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目的已不可能实现,承运人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合同应发生法定解除,货方自不必再履行合同义务。因此,货物因承运人不可免责事由而灭失,对到付运费与应预付而未付运费,收货人或托运人原则上可不再支付。
3、货物因承运人可免责事由而灭失的预付运费风险负担
如果货物灭失因承运人可免责事由造成,则承运人可免除对货方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违约责任,即对货物灭失损害不予赔偿,该不予赔偿的范围自应包括已支付的货物运费。值得一提的是,合同法运输合同一章货运合同一节中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据此,对海商法第四章调整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应依据特殊法优于普通法之原则,对不可抗力等承运人可免责事项造成的货物灭失应认定承运人无须对货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不必返还已支付运费;对海商法第四章调整范围以外的货物运输合同,则应适用合同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不可抗力造成的货物灭失,承运人虽可免于承担其他赔偿责任,但托运人可要求承运人返还运费。
4、货物因承运人可免责事由而灭失的应预付而未付运费的风险负担
支付运费始终是托运人及收货人所负有的最基本义务,如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约定,或提单载明运费预付,则托运人应当支付,除非发生承运人根本违约而致合同解除或者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债务与请求货损赔偿的债权相抵销的情况。托运人应当在承运人签发提单时即给付运费,确未予支付,这本已构成违约,待船舶开航后,货物虽在海运途中灭失,但系承运人可免责事由引起,承运人无须承担赔偿或返还运费的责任。在此情形下,如仅因货物已经灭失而允许托运人逃避其本应承担的运费支付义务,无疑将助长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的合同违约行为。故即使货物灭失,如系承运人可免责事由造成,且灭失货物运费被约定或记载为预付,则托运人仍负有支付该运费的义务。
5、货物因承运人可免责事由而灭失的到付运费风险负担
对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约定或提单载明运费到付的,上海汇业外贸律师专家根据上述分析,如果货物因可免责事由而灭失,承运人也不必然丧失已灭失货物的运费请求权,收货人仍应负有合同或提单项下支付运费的义务。但从公平角度看,收货人承担此项义务就意味着海上货物运输的运费风险完全担在了货方的肩上,有违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且实践中,要求已灭失货物的收货人承担到付运费也难称合理可行。故对于到付运费,即使货物灭失系出于可免责事由,承运人也不宜再向收货人提出运费支付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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