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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集装箱超重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由谁承担

Posted by: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Time: 2014年0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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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托运人的原因造成集装箱超重,承运人为了托运人的利益对外支付了因集装箱超重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看似其请求应无条件予以支持。但事实上,承运人的善意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才能最终实现其追偿权利。其中涉及承运人行使这一特定权利的前提条件、行使方式和权利的限制,值得引起承运人必要的关注。

一、承运人垫付超重费用的前提条件

在多式联运合同中,由于运输方式的不同,各运输区段对于集装箱的重量存在不同的要求,所以集装箱在运输过程的某个区段中会发生集装箱被认定为超重的情况。同时,由于各国对于超重集装箱在不同运输方式下的重量要求不同,使多式联运的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为使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必须为超重集装箱支付额外的费用。那么,承运人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先行垫付相关费用?笔者认为,向托运人明示超重集装箱转运的方式以及相应的费用,并得到托运人的确认是承运人日后追偿的前提条件。

二、承运人行使追偿权限制的例外

在多式联运合同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出于运输效率、货物周转、交易成本等因素的考虑和限制,承托双方未必能在事先或当时及时就超重的事项进行如上所述的细致的谈判。承运人为完成全程运输善意地以理性和谨慎的方式垫付集装箱超重费用应当予以保护。

三、承运人追偿垫付超重费用的证据要求

原则上,在多式联运合同的实际操作过程中,承运人以谨慎、合理的方式为托运人垫付集装箱超重费用,目的在于维护托运人的利益,并有效完成合同履行。但同时,承运人应提供合法、有效证据,以便明确垫付费用的性质、金额,并证明垫付费用产生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以及与运输合同履行之间的关联性。同时,对上述事实的固定应当及时和有效,尤其对在国外发生事实的固定应当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要求。

综上,在多式联运合同中,首先不赞同承运人接受超常规重量的集装箱并进行运输;其次,承运人承运超重集装箱应当向托运人明示相应法律后果,建议接受托运人无限制条件的保函;第三、在无法及时取得保函或需要支付保函之外的费用,只要确系为了托运人利益而垫付,也应得到保护。但承运人必须尽到合理谨慎义务,选择最经济、最有效的方式行为;第四、对产生于境外的超重费用,承运人应当及时固定相应事实,为日后追偿打好扎实的证据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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