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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如何计算渔汛损失

Posted by: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Time: 2014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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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第十条关于船期损失的计算,是审理船舶碰撞案件时计算船期损失、渔汛损失的重要依据。

渔船部分损害的修船期限,以实际修复所需的合理期间为限,其中包括联系、住坞、验船等所需的合理时间,但应扣除休渔期;或者以一个渔汛期为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渔船渔汛损失,以该渔船前3年的同期渔汛平均净收益计算,或者以本年内同期同类渔船的平均净收益计算。净收益是指由盈利性经营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的增加,其计算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需要有相关的会计资料,并详细记录利润总额、所得税、工资及其他成本支出等情况,在船舶碰撞案件审判过程中通常委托专业的会计师进行计算。

个体渔船在生产经营中当然也会盈利,但由于粗放经营、欠缺有关的会计资料,要对其净收益进行严密的计算几乎不可能,审判实践中有时不得不采信村委会或渔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而这类证明往往只是对净收益一个大约的估算,毫无精确性可言。因而,对这类案件的审理,有时只能追求一个大致的公平如村委会的证明等较为客观地反映了渔船碰撞的渔汛损失情况,故原、被告双方均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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