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诉讼时效
Posted by: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Time: 2014年02月07日
关于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诉讼时效,上海汇业海关律师介绍如下:
第一,因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发生的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之间的请求权,不论是基于违约行为或侵权行为引起,时效期间为1年,自货物交付或者应当交付之日起计算。
在上述时效期间届满后,被确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追偿的,时效期间为90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或者收到有关原赔偿请求的生效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之日起计算。
有关沿海、内河的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二、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是,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请求人的起诉被裁定移送其他法院的,时效中断于有管辖权的法院收到移送的案件之日。
请求人申请扣船的,时效自申请扣船之日起中断。但是,请求人撤回申请或者申请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
自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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