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货运代理人未履行报告义务的法律后果
Posted by: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Time: 2013年12月23日
近期,上海海事法院在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货运代理人主张要求委托人支付货代费用的大宗类案产生争议并最终成讼,一定程度上与货运代理人在履行报告义务及相关信息披露上存在瑕疵有关。鉴于此问题在目前货代业内具有普遍多发性,协会提醒货运代理企业在相关诉讼及今后业务操作中务必予以高度关注,上海海事律师专家和您分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涉及对货运代理人众多权利义务的重新规制,其中之一即为对货运代理人报告义务的强调与重申。基于司法解释的规定,如货运代理人未能勤勉履行对委托人的报告义务,可能导致其须承担包括赔偿货值在内的重大法律风险(见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该司法解释所涉及的另一重大变化,即为对货运代理人举证负担的重新分配(见司法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即使在货运代理人诉请委托人偿还垫付费用的案件中,如委托人提出抗辩称额外费用(如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疏港费、仓储费等)系货运代理人过错所致,则货运代理人亦应对自身履行义务无过错负担举证责任,并须对举证不能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基于前述法律风险与诉讼风险,当货运代理业务中因故出现额外费用时,货运代理人在向相关单位垫付此类费用时,除应留存相关单位开具的发票外,还应向相关单位索取此类费用产生的原始凭证,或以适当方式及时向委托人披露额外费用产生、计费依据、收费主体等相关信息。一方面及时留存相应证据以防将来可能的法律及诉讼风险,另一方面亦可通过提升货代服务质量与水平,将纠纷发生的可能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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