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船舶碰撞案件中需要收集哪些事故资料呢?
Posted by:汇业律师
Time: 2011年10月13日
汇业海关律师有对相关船舶碰撞事故的资料收集
4.1.1 向海事部门报告,或者报告12395海上搜救中心;
4.1.2 向船舶保险人报告,向货物所有人报告;
4.1.3 申请办理海事签证;
4.1.4 申请办理船舶检验-海损状况检验,进行船舶安全评估;
4.1.5 提交全套船舶资料、船员名单、船员职务证书、货物单证、出港签证记录;
4.1.6 注意收集事故船舶的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令记录、报务日志、夜航日志、作业海图、GPS日志、电子海图打印单、航行记录仪记录等船舶资料;
4.1.7 若船舶沉没的,申请设立危险独立航标,需要打捞的,应有打捞合同;
4.1.8 货物如需打捞的,应有货物打捞协议;
4.1.9 船舶保险单和货物保险单;
4.1.10 打捞日志、监工日志、各方交接清单、过磅码单;
4.1.11 申请货物检验,对货物损失和贬值的确认;
4.1.12 向委托方的船长、当班驾驶员、轮机员或其他船员了解船舶发生碰撞事故的经过;
4.1.13 向委托方的船长、当班驾驶员、轮机员或其他船员了解他们在接受海事局调查时的陈述替换;
4.1.14 与船舶的保险人进行必要沟通的记录;
4.1.15 与海事局的海事调查人员进行必要的沟通。
4.2 有关索赔的前期事项
4.2.1 拟定索赔对象,确定索赔方法,即选择自行协商、海事行政主管机关主持的调解、诉讼或海事仲裁委员会的调解或仲裁;
4.2.2 必要时申请海事法院对对方船舶采取保全措施,以获得担保,具体请参见本会制定的《律师代理诉前扣押船舶案件业务指引》;
4.2.3 必要时申请海事法院对有关证据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有关重要证据的灭失,具体请参见本会制定的《律师代理诉前海事证据保全和海事强制令案件业务指引》;
4.2.4 考虑对方是否可能存在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问题,如可能,则需要考虑是否有可能打破对方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事宜;
4.2.5 已方是否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4.2.6 海事担保的提供与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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