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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船舶碰撞案件的适用法律规定有哪些?

Posted by:汇业律师

Time: 201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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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2001修正);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条约》(1997年修正);
《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海上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
《海上作业避让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机动船舶海上安全航行暂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海上雾中航行规则》;
《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处理程序》;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等。
1.6.2 各港口、海区依通航密度会作出分道通航或定线制航行的规定,各港口、海区的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港章、条例等。
1.6.3 适用法律时,注意既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也要考虑在有些规定中对必须背离应遵守规则的义务。
1.6.4 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交通部《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
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
1990年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颁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1996年公安部发布的《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的国际公约》;
《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
《 1969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其1984年议定书和1992年议定书;
《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