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集装箱运输中的共享协议分析
Posted by: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
Time: 2013年06月26日
有人咨询海关律师什么是共享协议,专家介绍到其实共享协议一般是指在特定的地理航线上拥有类似型号船舶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船舶经营人,协议共同分享对方的船舶舱位。舱位共享协议是从一般租船中(包括定期租船或航次租船)衍生出来,为了适应集装箱运输这种特定生产方式而产生的一种特定租船方式。
随着海上货物运输的发展,班轮运输业中的舱位共享协议现象已经非常普遍。几乎每一个较有规模的承运人都至少是一个舱位共享协议的合作方或者是行内常常称呼的“同盟者”。早在1999年9月,集装箱业内最大的六个同盟几乎占据了亚洲与欧洲之间以及亚洲与北美之间90%的集装箱运力,而这种协议的益处是显而易见的,船舶舱位得到了最充分的利用,在服务得到了扩展的同时,降低了营运成本。通常,一个同盟者在同盟内所有船舶中所能够获得的共享舱位的比例取决于他对同盟所贡献的共享舱位的多少。在同盟关系中,每个船舶经营人依然自主进行自己的市场开拓,以自己的名义预定货物。每个船舶经营人服务自己的客户,按比例装备船舶,并且按照合同的约定,装载和卸载自己的集装箱。
集装箱货位租赁(slot char【er),就是舱位共享协议在船舶租赁合同中的应用。之所以这样命名是因为集装箱船的舱位租赁是以箱位(slot)来计,一个slot代表可以装一个TEU单位货物的空间。有时一个同盟的成员也会是一个全面营运协议的协议方,集装箱货位租赁就是一个仅仅在每一个航程中对舱位所有者(例如:提供舱位的同盟成员)和集装箱货位租赁者(例如:向所有者租用集装箱货位的同盟成员)之间的关系进行约束的协议。
同盟成员不必~定是船舶所有入,可以是光船租船人或者期租船人,然后将这些租赁来的船舶的某些舱位划定给舱位共享同盟使用。有时候,一个拥有船舶的同盟成员可能将其拥有的船舶以光船租赁或者期租的形式出租给其他的同盟成员来经营。在这种情况下,拥有船舶的同盟成员有可能就是自己所有的船舶的集装箱货位租赁人。在极少的情况下,也会有某个成员不向同盟贡献共享舱位,而只是租用舱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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