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航空运输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的分析
Posted by: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
Time: 2013年07月02日
前几天有相关人士咨询到上海汇业律师关于航空运输代理人的法律地位方面的相关知识,在此,上海汇业海关律师给出如下答复: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代理人在不同情况下法律地位的分析笔者根据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代理人的含义及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际航空货运代理的实务并结合辨别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代理人地位的相关标准,对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代理人不同情况下的法律地位加以具体分析,以便进一步明确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代理人在各种法律关系中的不同特点,从而明确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代理人的真实法律身份,并进一步分析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签订运输同合同情况下其所处的法律地位分析当委托人与国际货运代理人之间签订运输合同时,实际会有两个运输合同:.一个是委托人与国际货运代理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另一个是国际货运代理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在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代理人与委托人订立的运输合同中,其与委托人的关系是承运人与托运人的关系,由于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代理人并非实际承运人,其再次委托他人进行运输,所以其所处的是缔约承运人的位置。而在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代理人与实际承运人订立的运输合同中,其实际充当的是托运人的角色,即“货主"的角色,由其委托实际承运人对货物进行运输。委托人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订立委托运输合同,后国际货运代理人再以自己的名义与实际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其通过两个运输合同之间运费的差额,获得中间利益。
因此,在上述情况下,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代理人所处的法律地位相对于委托人来说是缔约承运人,相对于实际承运人来说是托运人。
(二)签订委托合同情况下其所处的法律地位分析
委托人与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代理人之间签订委托合同时,根据其在行事时是否披露委托人,其所处的法律地位不同。委托人与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代理人之间签订委托合同,然后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事,且其披露委托人并说明代理关系的存在,然后其再与实际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代理人处于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其与实际承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委托人和实际承运人,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实际承运人。也就是说,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代理人只向委托人收取佣金而不是收取运费费率的差价,其法律地位为代理人。披露委托人的情况比较简单明了,但是若国际航空货运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但不声明其作为代理人与实际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这种情况即英美法系中的不披露本人的代理。
那么在此情况下,货运代理人所处的法律地位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来讲,需要根据货运代理人和委托人所签订委托合同的具体替换来认定。如果本人和货运代理人在委托合同中声明,因货运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但目的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与实际承运人所签订的合同所产生的法律责任,货运代理人不负责任,此时货运代理人是处于代理人的地位。尽管实际承运人享有选择权,但是这种选择权是法律对实际承运人利益的保护,并不因此改变货运代理人的代理本质。相反,如果先前双方没有在委托合同中声明,货运代理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与实际承运人所订立的合同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归属问题,需要根据民法的~般理论并综合货运代理人在订立委托合同时的真实意思来判定其是代理人还是当事人。
根据具体情况其即可能被认定为代理人,也可能被认定为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如果在订立委托合同时明确了因运输事宜产生的责任归属于货运代理人,这时的货运代理人就处于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地位。所以,从委托人这一角度来讲,货运代理人实际上起到了一个缔约承运人的角色,因货物运输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委托人都可以向货运代理人主张权利,不管损失是由货运代理人引起的,还是由实际承运人引起的。而从实际承运人的角度来说,这时的货运代理人实际上处于实际托运人地位,其享有托运人的权利并承担托运人的义务。
(--)直接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事的情况下其所处的法律地位分析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代理人直接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事,即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代理人进行直接代理,其实质就是指货运代理人以托运人(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此时其法律地位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国际货运代理人因代理行为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其权利和义务直接由托运人享有和承担。此种情况包含两个法律关系,即委托人和货运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和委托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极易出现我们上述的双方代理情形。笔者认为,考虑到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代理的商事的特殊性及代理人本身的作用,若货运代理人在代理行为中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就可以认定双方代理的效力。且适时认定双方代理的效力,不但可以极大的提高交易的效率,促进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发展,从而最终促进国际贸易事业的发展。
(四)承担运输任务情况下其所处的法律地位分析国际航空货运代理人承担运输任务的情况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人接受缔约承运人的委托,代理缔约承运人的实际运输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国际货运代理人实质扮演实际承运人的角色,其仅跟缔约承运人之间订立代理运输协议,承担的是承运人的权利与义务,不牵涉第三人。
另一种情况是指国际航空货运代理人直接充当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角色。这时,国际航空货运代理人直接与委托人订立联运合同,经营这个运输过程,这时的国际航空货运代理人已不再是代理人了而是承运人,其只是名义上的代理人。
综上,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代理人不论处于上述何种情况,概括起来,其法律地位分为两种:一种是代理人,其享有代理人的权利并承担代理人的义务;一种是运输当事人,其享有运输当事人的权利并承担运输当事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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