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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海关律师解读进出口信用等级制度

Posted by:汇业海关律师

Time: 201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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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业海关律师获悉,随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中国海关将不再实行企业分类管理级别,而将代为实施企业信用等级管理, 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企业信用等级管理与之前的企业分类管理有何区别?汇业海关律师解读如下:

第一、通过国内立法,首次明确AEO认证地位。

认证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ion,又译经授权的经营者) 系为防范恐怖主义、有组织的犯罪集团等透过国际供应链进行危害,所建立安全机制的措施之一。2005年海关合作理事会年会通过的《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在《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中,认证经营者被定义为:以任何一种方式参与货物国际流通,并被海关当局认定符合世界海关组织或相应供应链安全标准的一方,包括生产商、进口商、出口商、报关行、承运商、理货人、中间商、口岸和机场、货站经营者、综合经营者、仓储业经营者和分销商 20084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类办法》)和相关配套公告(《企业经营状况报告》),将AEO制度关于守法、安全和海关与商界的合作伙伴关系等实体要求及贸易便利措施、认证程序纳入其中,具体转化了AEO制度为国内制度。但就《分类办法》而言,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实施AEO,也未明确AEO的法律地位。随着企业信用等级管理制度的出台,中国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并明确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中国海关依法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AEO互认,并给予互认AEO企业相应通关便利措施。
       
其次、海关将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公示。办法规定,中国海关应当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公示企业下列信用信息:
        
(一)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
      
(二)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
      
(三)企业行政处罚信息;
       
(四)其他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
       
这也就意味着,任何企业的信用状况、违法状况均可以通过公开、公示途径被查询,并被纳入企业信用体系评价标准。这一措施不仅体现中国信用体系建设的逐步完善与健全,也无形中敦促了企业自律、自查的重要性。

第三,对失信企业的认定标准更科学,更合理。办法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一)有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为的;
       
(二)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10万元的违规行为2次以上的,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万分之五的,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万元的;
       
(三)拖欠应缴税款、应缴罚没款项的;
      
(四)上一季度报关差错率高于同期全国平均报关差错率1倍以上的等十类情形。

相比之前的C类和D类企业认定标准,失信企业的认定标准覆盖面更全面、更具备可操作性。
   
     
第四、给予高级认证企业更多优惠措施。

相比之前分类管理办法规定的给予AAA类企业相应通过便利措施的模糊表述,高级认证企业可以享受诸如:    在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海关估价、原产地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先行办理验放手续;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措施。等诸如便利措施,便利措施覆盖面已经不局限于通关便利。

     更多关于企业进出口信用等级管理制度的解读,请持续关注汇业海关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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